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进一步促进校企优质资源开放共享,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作用,结合全国化工医药行业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由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全国化工医药类行业协会、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政府组织,以河北省化工医药职业教育集团为基础,组建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职教集团”)。
为规范职教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教集团名称:
中文名称: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集团。
英文名称:Chinese Chemical and
Pharmaceutical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CPEA。
第二条职教集团性质:职教集团是在中国化工教育协会和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指导下,由相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和职业院校组建而成的职业教育非法人联盟组织,为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职教集团宗旨:共建、共享、共赢、共长。
第二章职教集团目标和工作任务
第四条职教集团目标:整合教育资源,形成整体优势,突出专业特色,增强总体实力,服务经济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形成政府、企业、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之间的多层次、立体化产教融合体系,实现资源共享,建设成“运行机制有创新、内涵建设有成果、合作育人有特色、服务发展有影响”的国内优秀职教集团,整体提高国家化工医药职业教育的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职教集团工作任务:
(一)探索政行校企联动,建设实体化运行的职教集团
发挥职教集团在行业内的优势,加强与中国化工教育协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的合作,借鉴国家学分银行制度,探索建立集团企业员工学习账号,实现集团内各职业院校学习成果可追溯、可查询、可转换,提升学习培训效率。探索建设集团内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招生就业、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校企各类需求精准对接。常态化组织各类产教对接活动和院校专任教师到企业实践活动,促进校企人才双向交流。改革职业教育集团运行模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探索成立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组建实体化运作的职业教育集团,搭建行业科研创新、成果转化、信息对接、教育服务平台,聚合带动各类企业参与。
(二)加强育训结合,推进“岗课赛证融通”改革试点
进一步完善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和专业教学标准要求,推动职教集团成员院校将化工医药类证书培训内容融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统筹教学组织与实施,深化教学方式方法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灵活性、适应性、针对性,探索将化工制药类专业课程考试与职业技能等级考核统筹安排。制定全国技能大赛、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化工医药类赛项选手特色培养体系,适应当前大赛改革的新变化,突出重点人群培养。
(三)创新教学模式,开展高质量职业培训
落实职业院校实施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按照育训结合、长短结合、内外结合的要求,面向职教集团内院校学生和企业员工开展职业培训。建立适合学校实际的职业培训体系,做到培训理念更加先进,培训层次更加完善,培训课程资源更加丰富,培训类型与形式更加多样。面向重点人群、新技术、新领域等开发一批重点培训项目,职教集团内各类成员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制订培训方案、培训标准、课程标准等,开发分级分类的培训课程资源包。积极开发微课、慕课、VR(虚拟现实技术)等数字化培训资源,完善专业教学资源库,进一步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加强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多渠道整合培训资源,鼓励共建共享。探索推行“互联网+培训”模式,通过智慧课堂、移动APP、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开展碎片化、灵活性、实时性培训。
(四)总结试点经验,推广中国特色学徒制培养模式
总结前期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试点经验,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校企共同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构建教学体系和运行模式,全面施行校企联合培养、双主体育人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
(五)联合企业共享共建,建设产教融合型实训基地
健全职教集团院校教师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体系,加强“双师”队伍、创新教学团队建设,鼓励以引企驻校、校企一体等方式,鼓励职教集团内校企共建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为一体,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创新实训基地运营模式,提高实训基地规划、管理水平,为在校生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企业提升人力资源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职教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职教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职教集团的意愿,承认职教集团章程,有意为化工医药行业职业教育做贡献的职业院校、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均可申请加入。
第七条加入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职教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职教集团理事会考察并讨论通过。
第八条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权利;
(三)参与职教集团各种活动的权利,对职教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有职教集团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聘用专业技术人才;享受行政部门给予职教集团的优惠政策,拥有职教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利;
(五)向理事会提出在教育、教学、实习、实训、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资源方面议案的权利;
(六)建议修改集团章程及相关制度的权利。
第九条职教集团成员单位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职教集团其他管理制度;
(二)执行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及其执行机构的决议;
(三)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四)向职教集团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职教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为职教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条如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该成员单位退出职教集团:
(一)书面申请退出职教集团;
(二)严重违反职教集团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职教集团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职教集团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即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职教集团理事,代表所在单位参加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及有关活动。
第十二条职教集团设理事大会、理事长会议和秘书处。理事大会是职教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理事长会议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大会行使权力。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是职教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职教集团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职教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协商推荐,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推荐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理事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并由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大会。
第十五条理事大会每五年进行换届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如遇特殊情况,三分之二理事同意,换届选举可提前或推后举行。
第十六条理事大会作为职教集团最高权力集团,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职教集团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四)研究制定职教集团工作计划;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预决算报告;
(六)制定职教集团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七)审议通过理事长会议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理事长会议作为职教集团的执行机构,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长出席,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理事大会决议;
(二)落实职教集团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大会提交相关议案;
(四)决定理事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五)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职教集团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大会和理事长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除特殊情况外,决议事项需经半数以上参会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理事长作为职教集团的法定代表,其职责为:
(一)主持召开职教集团理事大会和理事长会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主持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秘书处是职教集团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完成理事长会议制定的工作方案;
(二)负责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三)建设职教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四)负责筹备理事大会和理事长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等;
(五)负责职教集团成员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职教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完成职教集团其他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专家委员会是职教集团的议事机构,可对职教集团未来发展、合作机制、制度体系、人才培养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原则上由职教集团秘书长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专家委员会任期与理事大会任期相同。专委会由职教集团秘书处负责提名和聘任,并对专委会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教集团章程的修改,由理事长会议提出,并提交理事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同意方可生效。
第五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职教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职教集团成员单位会费及社会各界捐赠;
(二)政府专项拨款;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四)其他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职教集团经费由秘书处筹集并统筹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同时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定期向理事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精神,经职教集团成员友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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