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档案管理,
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提升档案的利用率,更好地为集团各项工作服务, 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集团档案使集团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
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二条 集团档案是集团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见证集团
各项工作真实面貌,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集团档案的管理由集团秘书处负责,设专柜管理。
第四条 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各集团成员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五条档案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执行党
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六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集团各项活动
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照片、录音、录像和和磁带、光盘、实物等)、 科研材料、集团设备釆购清单、校合作各项协议等。
第七条文件材料的归档必须完整,必须准确反映本集团各项活
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必须符合规范;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书写清楚,并注明保管期限;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 应的纸质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八条各类档案应分别制定归档范围,存放档案必须用专用柜、 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第九条各成员单位档案归档或借出时需严格办理移交手续,由 各成员单位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会签后的移交清单由档案管理部
门和移交部门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要以 原始记录为依据,要做到准确、可靠。
第十一条每年进行一次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 相符。对破损和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
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账卡时,要说明原因,并保存依据。
第十二条加强库房管理,做好防盗、避光、防高温、防火、防潮、 防尘、防虫等工作。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由集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全国化工医药职业教育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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